西沙群岛位于东经112度,北纬16度至17度之间,离我国海南省东南150海里。全岛有20个小岛和沙洲以及许多浅滩和暗礁。我国人民自汉代发现西沙群岛以来,克服重重困难,持续不断地在西沙群岛辛勤开发着,用自己的汗水滋润着南疆这块神圣的宝土。本文拟就民国政府对西沙群岛鸟粪资源勘探和开发,阐述我国人民是如何进一步开发西沙群岛物产的。
据史籍记载,我国人民至少自唐宋以来就已在西沙群岛开拓经营。北宋曾公亮《武经总要》记载,北宋朝廷已管辖了西沙群岛并派海军战舰去巡逻,书中形象地称西沙群岛为九乳螺州。此后名称屡有更迭,至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一斑录》卷一《中国外夷总图》中始称西沙群岛,并沿用至今。1710年一1712年(康熙四十九年一五十一年)间,广东水师副将吴隆曾率领水师巡逻西沙群岛。1909年(宣统元年)四月,两广总督张人骏派遣水师提督李准前往西沙群岛视察,逐岛巡视查勘命名,并在永兴岛上升旗鸣炮,重申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我国人民自古就依托西沙群岛从事渔业生产,广阔而温暖的西沙群岛岛屿和沙洲同时也为鸟类栖息和繁殖提供了理想场所。明末清初专门讲述海上交通的专书对西沙群岛的鸟粪就有比较详细的记载。《顺风相送》说:“船到七洲洋(今西沙群岛海域)及外罗等处??船身若贪东,则海水黑青,并鸭头鸟多船行正路,见鸟尾带箭是正路。”谈及西沙群岛海鸟众多,且具有引导航向的功能。而陈伦炯《海国闻见录》所述更为详尽,说“七洲洋中,有种神鸟,状似海雁而小,啄尖而红,脚短而绿,尾带一箭,长二尺许,名曰箭鸟,船到洋中,飞来而示,与人为准”,又“沙有海鸟,大小不同,少见人,遇舟飞宿,人捉不识惧,博其背吐鱼虾以为羹”,不仅描绘其形态,而且概括其于人们航海中的作用。上述专书说明我国人民很早就知晓西沙群岛拥有丰富的鸟粪资源,且熟悉西沙群岛的鸟类,并利用后者作为在西沙群岛一带海域航行中识别航向的一种标志。
由于西沙群岛海鸟众多,海鸟食浅海中鱼类、头足类、斧足类后排泄物累积于岛上,自然形成了丰富的鸟粪资源。它是含有多种元素的天然有机肥料,其性质属于磷矿。早在20世纪初,李准巡视西沙群岛时就指出“岛产磷质雀粪极多”,察知西沙群岛富藏磷矿资源。回粤后,李准即奏请开发西沙群岛办法八条,得到清政府的核准。1910年清政府决定“招徕华商承办岛务,官为保护维持,以重领土,而保权利”。自此以后,商人申请开采西沙群岛鸟粪者日益增多。民 国政 府 沿续并发展了晚清政府的做法,加强西沙群岛的建设,对开发西沙群岛鸟粪资源采取了有效措施。
1911年广东省政府宣布把西沙群岛划归海南岛崖县管辖,1921年南方军政府又重申了这一法令,强化了中国政府对南海岛屿的管辖和主权。民国政府 在抗战前开发西沙群岛的鸟粪资源,主要采取地方政府直接开采和中央及地方政府批准商人承办开采的形式。1928年广东省组织考察团到西沙群岛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详尽的《西沙群岛调查报告书》。广东省建设厅为拓宽财源,1932年其属下工业试验所着手开采西沙群岛鸟粪,并于1933年筹设西沙群岛鸟粪肥料制造场,制定出开发建设西沙群岛的计划。配合西沙群岛的鸟粪开发,中央政府又进行了开发西沙群岛的基础设施建设。民国中央政府根据1930年香港远东气象会议的决议,于1936年在西沙群岛创建了气象台、无线电台和灯塔等,保持海内外的通讯联络畅通,促进海上航行事业的发展。民 国 中 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拓宽开发西沙群岛的渠道,曾多次批准商人承办开采西沙群岛的鸟粪资源,对承办商征收赋税充实财政。
1921年中央内政部批准商人何瑞年在西沙群岛开采鸟粪等实业,1929年至1931年广东省政府又批准商人宋锡权、严景枝等人申请开发西沙群岛鸟粪资源。在充分调动民间开发力量的同时,对承办商的经营权又作了严格限定,不准擅自私下转让承办经营权,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承办经营权。中央政府通过调查发现何瑞年将经营权转让给日本南兴实业公司,随即取消了它的承办经营权。后为便于集中管理和开发,1932年西沙群岛资源开发又统转由中华国产肥田公司承办经营。
抗日战争的爆发打断了民国政府对西沙群岛的正常开发。1938年夏,法国乘中国战乱,派安南警察非法占领西沙群岛部分岛屿,引起中国各界的震怒和声讨,中国政府合令驻法大使顾维钧向法国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侵占了海南岛,并将其划归台湾高雄管辖。日军侵占期间大肆掠夺西沙群岛的鸟粪资源,西沙群岛的“林岛鸟粪据接收时报告,日人已开采之面积为原有鸟粪面积四分之一,该岛有鸟粪之面积约为一百三十万平方公尺,各层之平均密度约每立方公尺重转0.7吨”,据估计‘旧人已采去60000吨”,其中“该岛原有日人建筑之仓库,现已破坏无余,但遗留一部分鸟粪露天堆集,块状者堆成长方体,高约二公尺,长约百公尺,宽约五公尺,共有矿量约七千吨。另有大小相若之粉状鸟粪四堆,每堆约二千吨,总计日人遗留之矿量约壹万五千吨。”西沙群岛中另一大岛石岛鸟粪,抗战期间已全部被日人开采,其中采出之矿“遗留一部,堆成楔形,长约百廿公尺,宽约十公尺,平均高度约五公尺,并零星数堆合计,当有三万余吨”。据抗战胜利后接收报告所得日人经营时代的残留日记记载:“昭和十五年四月中一次,七月初一次,每次约载二千九百吨”。又据间接从日方调查的确实数字,“每年载往日本约七千二百吨,七年间合共在林岛石岛载去五万吨。”
据分析,日军之所以掠夺的鸟粪数量与西沙蕴藏量相差甚远,原因是“在无狂风巨浪之际,乘间停航,运输极为困难”,“加以当地既无居民、工人之征集,青赖海南岛当局之强制征召,亦费相当周折。(unanhai.com)岛上之饮料问题,亦属难于解决者,即如林岛上日人所凿之井,亦仅足供三百人之饮料。”在西沙群岛恶劣的自然和地理条件下,迫使日军只能以对西沙群岛的鸟粪掠夺为附带事业,而更多的是利用其地处海南岛、安南、菲律宾之要冲的军事价值,作为人侵南太平洋时的中转小规模据点。
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台湾光复后,被日本侵占的西沙群岛随之重归我国版图。为正式接收失而复得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命台湾省政府先行派人前往查勘形势。1946年7月,中国政府行政院决定西沙群岛改归广东省政府管辖。1947年1月,内政部、国防部召集有关人员举行“西南沙群岛建设实施会议”,讨论了西沙群岛的行政隶属问题,决定“俊海南岛行政特别区奉准成立,即归该区统辖。目前暂由海军管理”,并得到了国民政府批准。国民政府对光复后的西沙群岛鸟粪资源的开发采取了慎重的、在政府组织协调下的、有计划的大规模开发。
1947年广州开源实业社总经理罗念堂向国防部、广州行辕呈请发给采取西沙群岛鸟粪的许可证,资源委员会批准经济部“除电复国防部转知该社对于该东西沙及南沙群岛磷矿不得私擅采取,并请转电广州行辕,勿准该社所请外,相应函请查照,转伤派赴西沙群岛察勘磷矿人员,对于东西沙及南沙群岛磷矿,一并予以勘察”,同意驳回广州市开源实业社的请求,并令属部矿产测勘处派人至西沙群岛做了广泛的矿区调查。该年12月矿产测勘处向资源委员会递交了西沙群岛磷矿报告两本、林岛和石岛国营矿区底图一份及面积计算表二份,为制定开发西沙群岛鸟粪资源计划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矿产测勘处调查报告表明,西沙群岛鸟粪资源“推想自第三世后历与堆积,不过因地壳之升沉,而有新旧厚薄之分”,“整个西沙群岛之鸟粪储量,当共有九十七万吨”,倡言开采西沙群岛鸟粪“必先以建筑码头为前者”,至于建设费用,据1946年“海军部派人估计,需费廿亿”,时至1947年“当不止此数,其他各岛须建筑码头,总费为数甚巨”,又因“各岛之四周,既无高山,复无港口,船泊海面,无法避风”,建设工作相当艰苦,加之“岛上之饮料问题,亦属难于解决者,即如林岛上日人所凿之井,亦仅足供三百人之饮料”,认为“今日该群岛与南沙群岛均重人我国版图,同为南海海岸之前哨,与其谓有经济价值,无宁谓有军事价值之为愈也”。限于当时的调查水准,未能对西沙群岛的经济开发潜力有充分的认识。
对于光复后的西沙群岛鸟粪开发,民国政府加文大了民间资本投人的力度,资源委员会利用上海中元企业“有自备轮船四艘、汽车四十辆”的开发实力,考虑到西沙群岛鸟粪“自宜从早开采使用”,而其直属的台湾肥料公司又确有需要,加之若由资源委员会“自设机构前往开采,运输既属不便,支出恐较由商人包采为多”,采取了资源委员会委托上海中元企业有限公司开采的形式。
其开采合约严格限定了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规定资源委员会以其西沙群岛鸟粪委托中元企业公司代为开采,其开采所得供应资源委员会直属的台湾肥料公司制造肥料之用,其中中元企业公司开采所得的15%归台湾肥料公司所有,另外85%所得准予遵照政府法令自由出售,但资源委员会有优先承购权,有效保证了台湾肥料公司制造肥料之需鸟粪。为了防止中元企业公司偷采行为的发生,资源委员会派员一人至二人驻岛记录实际生产数字,并对中元企业公司鸟粪开采的最低年产量、鸟粪的含磷成份、运输费用、鸟粪的交易价格等作了详细要求。为确保投资方的利益,保持西沙群岛鸟粪开发的延续性,委托开采期限为贰拾年,如期满后,双方仍愿继续委托关系时,应由中元企业公司于期满前六个月,正式书面通知资源委员会,另订办法办理。整个开发主要采取了政府授权、间投资的方式,所需开采资本,不论任何用途,统由中元企业公司负责,资源委员会在西沙群岛已有建筑及设备得价让与或租给中元公司承用,中元企业在西沙群岛之建筑及设备所需器材之收购由资源委员会协助,既达到了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发,防止滥采滥伐,又充分发掘了民间资本的开发潜力,使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流动。
在利用民间资本开发西沙群岛的同时,民国政府又积极进行自主开发,在西沙群岛设定林岛及石岛两处磷矿国营矿业权并交台湾肥料公司经营。根据民国政府矿业法第廿二条第一款规定,凡“于炮台、要塞、军港及一切军用局部有关系,曾经圈禁之档地点以内,未经该管官署准许者,不得设定矿业权”。鉴于西沙群岛磷矿国营矿权的设定,虽经经济部咨请广东省政府建设厅登记公告,但该地区当时已“由海军派遣官兵驻扎,情形特殊,为免将来计划经营时发生枝节起见”,1949年,资源委员会与国防部召开国防建设与采矿互助办法会议。通过决定拟定办法五项,并经行政院批准。
该决议为军事安全起见,划定了采矿工作地区“以该岛炮垒外围,延伸约一百公尺为禁区”,明确了各自活动的区域,并规定“开采员工数目及进出船名与日期等项,应通知该岛驻军查考”,有效防止了采矿业发展与军事安全可能发生的冲突。开采磷矿资源的同时加强了该岛的基础建设,协定“该岛码头避风塘水池及轻便铁轨等工程之修建开采者,(资源委员会)应以在海防购买该项磷矿,运抵台湾之价值为依据,与在该岛开采后抵台湾之价值比较,将所盈余差额,至少以50%用该岛建设”,明确了用于该岛的基础建设费用来源及比例。在开发利用磷矿资源的同时,也注意到生态平衡问题,规定“对该岛林木之生存,开采者有尽量保护之责任”把开采鸟粪资源纳人了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保持所开采地区鸟粪资源的可再生性。
由上可见,民国政府在借鉴前朝开发西沙群岛成功经验基础上,采取了种种行动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行使了对西沙群岛的主权,维护了我国主权领土的完整,并使西沙群岛的鸟粪资源得到了开发利用,留下了许多值得肯定的经验。 来源:《文史杂志》2001年第5期。作者:侯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