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委员会
台湾省政府
台湾肥料有限公司代电
发肥( 份七) 业材字第3303号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七月廿七日发
资源委员会钧鉴: 案奉钧会本年七月十五日资(37)业化字第10138号训令节开: “ 关于设定西沙群岛之林岛及石岛两处磷矿国营矿业权, 经函准经济部于本年七月五日以京矿字第20292 号公函, 以经将所送矿图, 依法分别设定国营矿业权, 并呈奉行政院册七六经字第2732 号指令核准备案在案, 除咨请广东省政府转伤建设厅登记公告外, 相应检附该矿区印图各一纸, 复请查收存卷。至该两区国营磷矿, 贵会是否拟交台湾肥料公司经营, 抑或另行组织机构经营, 并请核复, 以凭发给委托状。等由。该两区国营磷矿, 自应交由该公司经营,除将附送国营磷矿区印图二纸存案备查并函复外, 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等因。奉此,自应遵办。查矿业法第廿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凡: “于炮台、要塞、军港及一切军用局部有关系, 曾经圈禁之地点以内, 未经该管官署准许者, 不得设定矿业权。” 查西沙群岛之磷矿国营矿产权之设定, 虽经经济部咨请广东省政府建设厅登记公告。惟该地区现由海军派遣官兵驻扎, 情形特殊, 为免将来计划经营时发生枝节起见, 拟请钧会转函经济部咨请国防部令伤该岛驻军查照, 并请检发矿区印图二纸, 以利进行。是否有当? 理合电呈, 敬祈鉴核赐办示复为祷!台湾肥料有限公司。(午)感。业材。
节选自:《国民政府勘察开发西沙群岛的一组史料》 来源:《民国档案》 1992年 第0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