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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标准地名

三沙

旧金山和约 决定南沙归属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人气: 发布时间:2012-09-01
摘要:最近數月中國和越南、菲律賓在南沙群島的衝突再度浮上檯面。關於該一群島的領土主權問題,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應是決定南沙群島歸屬之「關鍵日」。 1951年9月8日,48国在美国旧金山签署对日和约,该约第二条第(f)款规定:「日本放弃其在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
      最近數月中國和越南、菲律賓在南沙群島的衝突再度浮上檯面。關於該一群島的領土主權問題,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應是決定南沙群島歸屬之「關鍵日」。
      1951年9月8日,48国在美国旧金山签署对日和约,该约第二条第(f)款规定:「日本放弃其在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义和主张。」 
      由於条文写為「放弃」,因此易被误认為南沙群岛是被抛弃的无主领土(res nullius)。其实,当中所涉及的国际法并无法使南沙群岛变成「无主地」。因此,须讨论签订该和约前的南沙争端情况。南沙群岛变成国际争端,开始於日本人在1917年前往南沙调查磷矿,1919年一家拉萨磷矿公司取得日本政府许可在南沙採矿。法国在1925年将南威岛置於交趾支那之巴地(Baria)省的行政管辖下,进而在1933年宣布兼併南沙9个小岛。中国和日本都提出抗议,并进行外交交涉。 

      日本在1939年出兵佔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将之纳入台湾高雄州管辖,此应為歷史上第一次将这3个岛群纳入行政体系。换言之,从1939年3月至1945年8月,南沙群岛是在台湾的行政管辖下。 
 
      依「保持佔有原则」无论在事实上(de facto)和法律上(de jure),中华民国已於1946年12月从日本手中取得对南沙群岛之控制权,1947年1月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华民国版图,属於海南特别行政区管辖。至1950年5月中华民国暂时从南沙群岛撤兵,但并未宣布放弃。此一主权之行使,直至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及《中日和约》签订生效,都没有中断。

      前述《旧金山和约》规定的日本对南沙群岛之「放弃」,不能对抗中华民国对南沙群岛的领有及管辖权,这个群岛无从出现「无主地」情况。此可从「保持佔有主义」之观点加以解释。

      依据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所主编的《奥本海国际法》第2卷第1版提出的「保持佔有主义(或原则)」(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之说法,「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和约的效力是使一切保持缔结和约时的状态。因此,所有可移动的国家财產,诸如军需品、粮食、武器、金钱、马匹、交通工具等,被入侵的交战一方所攫夺,仍属於其财產,就如同他所攫夺的不动產之成果一样。进而言之,除和约对於被征服的领土另有规定外,这种领土继续由佔领者保有,佔领者可将其兼併。」据此而言,战胜国中华民国可不经和约的明文规定,依「保持佔有原则」,合法取得战败国日本放弃的南沙群岛领土。另就国际法「关键日」(critical date)的观点来看,若将《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正式生效日1952年4月28日订為「关键日」,则对於争端是否有效之判準,将仅计及至该「关键日」為止的争端,意即在该「关键日」前发生争端的争端国,才是有效的争端国,可做為法庭考虑之用,而在该「关键日」后新增的争端国将不计入,他们是无权的争端国。

      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法国没有再佔领南沙群岛任一岛礁,因此无从產生法国将其佔领的南沙群岛移转给越南的问题。法国甚至在1953年9月表示,南沙群岛属於法国所有,而非越南。从而可知,越南无法说其佔领的南沙群岛岛礁系继承自法国。同理,在1970年代侵佔南沙群岛的菲律宾和1980年代侵佔南沙群岛的马来西亚更无权领有南沙群岛的岛礁。因為他们都不是《旧金山和约》生效日之「关键日」以前的争端国。 
 
作者為淡江大学亚洲研究所教授  陳鴻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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