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商人经营开发东沙岛
1909年中国政府向日本商人收回东沙岛后,招商承办渔业。商人纷纷申请开发经营东沙群岛的磷质和海人草等。计有:
①、1911年香山县民叶美珍呈广东实业部请办东沙岛渔业,实业部认为“所议章程,大致尚妥。惟只可先办渔业,将来如因腌鱼取盐,即可酌辟盐田。”
②、1911年南洋侨商陈武烈,向中国政府呈请采取东沙岛磷矿,集股数百万元,创立公司经营,以五十年为限,经由政府照准立案。
③、1918年刘兆铭呈请广东省政府集资开发东沙岛磷矿。
④、1926年福建省闽南造林公司经理周骏烈得广东省政府准许承办东沙岛海人草。期限十年,每年交纳特许费五百元。
⑤、1927年广东省实业厅特许商人陈荷朝承办东沙岛云母壳海产,并发给执照。
⑥、1929年广东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建设厅《修正东沙岛海产招商承办章程》,计十六条。
⑦、136年广东省政府批准商人冯德安经营东沙岛海人草并发给执照,以三年为期。
(2)建立气象台、无线电台及灯塔
1923年香港政府托英使征询我国海军部拟假东沙岛建筑观象台,海军部以主权所在拒其请求,乃于1925年拨款二十万元,在该岛建气象台,以观测天气并建无线电台。可与东京天文台、上海徐家汇天文台、香港天文台、小吕宋天文台、海防天文台等台,每日联络,交换两次。海上航行,咸感利便。1935年5月6日据海军部呈请以国民政府指令第1157号令,行政院任命方均等为海军东沙岛气象台台长等职。将方均叙为中校,黄锈、袁振岳叙为少校。
(3)禁止日人在东沙群岛附近海域盗采海人草和捕鱼中国政府收回东沙岛后,日人渔船曾一度停止来东沙群岛附近海面从事捕捞活动。可是到了三十年代初,日本渔船又来东沙群岛海域捕鱼、采海人草,受到当时中国政府的谴责和禁止。如1935--1937年间,日本渔船在我东沙岛海面盗采海人草,中国外交部曾于1937年5月向广东广西特派员发出指令,指示“该岛完全为我国领土。且经定为海军军事区域,日人所采之物,显属于陆地主权间题……要求严切制止,以重主权。
(4)派人往东沙岛考察
1935年春,广东省建设厅农林局派出东沙岛海产管理处主任梁权等十人,乘福游舰往东沙岛考察,以制定开发东沙岛计划。前往东沙岛调查的人回来后撰写了《奉派调查东沙岛报告》一份,呈交当时政府,对东沙岛上的建设计划有比较详细的记述。
本文节选自:《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的斗争》。作者:林金枝 ,《南洋问题研究》199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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