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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标准地名

三沙

近代中国政府巩固东沙、西沙群岛主权的措施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人气: 发布时间:2012-10-28
摘要:从清朝末年起, 到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占领南海诸岛止, 在这30 年中, 清政府和民国政府曾采取不少措施, 来巩固东沙、西沙群岛的主权, 以杜外人的觊觎。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加强东沙、西沙群岛的政治军事管理 清政府收回东沙群岛后, 如何加强
      从清朝末年起, 到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占领南海诸岛止, 在这30 年中, 清政府和民国政府曾采取不少措施, 来巩固东沙、西沙群岛的主权, 以杜外人的觊觎。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加强东沙、西沙群岛的政治军事管理
      清政府收回东沙群岛后, 如何加强对该群岛的管理。这是广东省官员早就考虑到的问题。在委派候补知府蔡康前往接收东沙群岛时, 清政府广东当局就已经决定: “派委营弁, 酌带勇丁, 随同蔡守前往东沙岛, 以资驻守”  。蔡康接收东沙岛后, 便遴派带往之司事2 人, 护勇4 人驻守该岛。并向两广总督袁树勋上了一个经营东沙群岛的条陈, 建议“每月派拨兵轮巡视一次, 以备不虞” » 。在其所拟的招商承办开采东沙岛资源的说贴中, 更进一步提出: “由粤派勇一旗, 常驻该岛, 并随时派拨兵轮前往巡视以示保护”。
      1910年7 月, 清政府为了加强东沙岛的管理, 在行政建制上设立了“管理东沙岛委员”,负责管理东沙岛事务, 任命蔡康为委员, 并刊发关防一颗, 文曰: “办理东沙岛委员之关防”。同时增加了驻守东沙岛的人员。蔡康去任后, 洪念宗继任管理东沙岛委员之职。1911 年洪念宗报告该岛的管理情况时写道: “广东东沙岛原系为广东劝业衙门主司所管, 向派委员一名, 管理该岛事务。又管工一名, 勇目一名, 医生一名, 护勇十三名, 看守东沙岛上物业。每月由该管理东沙岛委员禀知劝业道, 行文知会水师军门李[ 广东水师提督李准] , 饬派广海兵船前往载运粮食赴岛, 以应驻岛人员之需用”¹ 。其实, 由水师提督派军舰到东沙岛, 除了运载粮食以应岛上人员之所需外,还有另一层重要用意, 即“巡视东沙一带洋面, 为保护领土起见” 。清政府采取以上这些措施, 从而结束了以往东沙群岛没有官兵驻守的局面。
      中华民国成立后, 广东省政府依然重视东沙群岛的管理。1913年, 广东实业司司长关景以东沙岛开办实业, 要求警察厅派警察到岛, 以资防卫。警察厅当即选派警长1 名, 警察10 名, 伙夫2 名,进驻该岛, 开创了我国警察驻守该岛的先河。当时这里卫生条件极差, 生活环境恶劣, 染病死亡之事常有发生, 这些警察不畏艰险, 坚守在祖国的海岛上, 并且“异常称职” »
, 有的还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1935 年春, 广东省建设厅农林局提出加强东沙群岛管理, “以辟富源而维国土”的建议, 经省政府批准, 设立了“东沙岛海产管理处”,任命梁权为管理处主任。同年3 月, 梁权和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部参谋林冠英、海军司令部参谋胡应球等率领员工前往东沙群岛巡视, 回来后建议按照当时国际惯例把东沙群岛领海权定为12海里。同时将“东沙岛海产管理处”改名为“东沙群岛管理处”,“以符行政上之设置, 以杜外人借口” 。经广东省建设厅呈请广东省政府审核, “俯准照办” 。
      至于西沙群岛, 它原属海南岛万州( 今万宁县) 管辖, 1909 年,两广总督张人骏接受日人入侵东沙群岛的教训, 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锐意经营西沙, 设立了“筹办西沙岛事务处”,
统理筹划经营西沙一切事务。该处考虑到: “西沙各岛孤悬海外, 既无淡水, 又无粮食, 轮船并无避风之所, 必择一妥近之地, 借资接应”» 。经过一番调查研究之后, 广东官员选择了海南岛南端崖州所属榆林港和三亚港为经营西沙群岛的根据地。因为榆林港和三亚港距西沙较近, “相距仅150 多海里, 旦暮可达”,而且此二港“山水环抱, 形势天然, 地土亦颇饶沃, 实擅琼崖之胜”。所以决定以此两港为经营西沙群岛的根据地。
      此后, 经营西沙群岛的重心便从万州转移到了崖州。1921 年3 月, 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军政府正式决定将西沙群岛划归广东省崖县( 即崖州) 管辖, 并由内政部咨行广东省
政府遵照执行。3 月30 日, 广东省政府以指令的形式, 公布了这一决定。
      中国政府加强管理东沙、西沙群岛的另一措施是宣布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为海军军事区域, 归海军全国海岸巡防处管理。
      1925 年, 海军部为了加强对东沙岛的管理, 提出了把东沙岛划作海军军事区域, 归海军管辖的建议, 呈请北洋政府审批, 经国务会议议决照办。北洋政府为此发布通告, 宣示中外, 并规定“沿岛堤岸外以三海里为领海防线, 界内无论何国船只, 不得停留或湾泊” ¹ 。1926 年2 月, 全国海岸巡防处接到了海军部的指令后, 也在报上刊登通告说: “照得海军为南洋航海公安, 在东沙岛设有海军观象台、海军无线电台、求向器和灯塔, 乃海军军事区域, 所有岛中一切行政权限, 应由本处遵令办理” 。
      1926 年4 月, 海军部以西沙群岛与东沙群岛同为海南要区,应援案将西沙群岛定为海军军事区域, 经提呈北洋政府备案, 并由北洋政府通告中外知悉。
      由于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为广东属境, 行政上是广东省管辖区域, 所以在其定为海军军事区域之后, 关于该群岛的开发和招商经营等事, 仍归广东省政府管理。
      
      ( 二) 加强东沙、西沙群岛的经济开发
      从古代很早时起, 我国渔民就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开发了南海诸岛。他们在这里建造房屋、庙宇, 开凿水井, 种植椰树和其他农作物, 并以此为依托, 进行广泛的渔业生产劳动, 把南海诸岛建成为我国闽粤渔民的渔业生产基地。其荜路蓝缕之功是永垂青史的。到了20 世纪初, 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的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是: 在保留传统的民间渔业生产的基础上, 由官方控制对其磷质矿和其他水产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 这种开发不仅仅是为了经济目的, 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外人觊觎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关于这一点, 1909 年筹办西沙岛事务处官员在给两广总督张人骏的禀报中就已经说得很明白, 他们说: 西沙各岛, “居琼崖之东南, 适当欧洲来华之要冲, 为中国南洋第一重门户, 如不及时经营, 适足启外人觊觎之心, 损失海权, 酿成交涉, 东沙之事, 前车可鉴”。因此必须及时开采西沙岛磷质矿沙, 讲畜牧, 兴树艺, “以为久远之谋” ¹, 明确地把开发西沙群岛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紧密地联系起来。两广总督张人骏采纳了筹办处的建议, 他在筹办东、西沙各岛事宜的奏折中也说: “臣惟西[ 沙] 岛之开办, 既以杜外患而固吾圉, 亦以裕国用而厚民生。今已一再勘明, 自应及时区画”。“俟东沙收回后, 亦即一并筹办” º 。不久, 张人骏卸去两广总督之职, 开发东沙、西沙群岛的计划, 也就只能由他人去实现了。兹分述如次。
 
      1、加强东沙群岛的经济开发
      1909 年11 月, 清政府收回东沙群岛后, 广东官员对开发东沙群岛资源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 候补知府蔡康在其接收东沙群岛的禀报中, 就提出一个开发东沙群岛的计划, 其中包括招工开采磷质矿, 采取玳瑁、螺壳, 以及招商承办渔业等。1910 年7 月, 两广总督袁树勋任命蔡康为管理东沙岛委员。7 月29 日蔡康率领司事、总技司、工匠等共62 人, 乘广海号兵舰取道香港, 于8 月2 日抵达东沙岛。蔡康“随偕技师遍阅岛中磷质, 逐一化验, 指定界址, 督工采挖” » 。并在香港康乐道设立“东沙岛磷质及土产销售处”,以为办理销售及转运之所。后因矿沙销售困难, 只开采了3 个月, 就宣布停工。1911 年3 月和7 月, 经过日本驻广州总领事濑川浅之进的介绍, 广东劝业道陈望曾和管理东沙岛委员洪念宗等同日本大泽商会总理森田金藏等先后签定了《代雇工采取东沙岛螺壳及承售办法合同》和《代售东沙岛水产物办法条款》, 由大泽商会代雇琉球潜水员至东沙岛附近捞取螺壳和其他水产。每百斤螺壳, 日本大泽商会付给中国官方10 元港币, 其他水产品出售, 中方得售出金额之六成, 日方得四成。到了同年8 月, 中日双方都觉得无利可图,自愿停办。
      中华民国成立后, 广东军政府实业司为维护东沙岛主权, 于1912 年2 月即发出通告, 招商经营东沙渔业, 兼任守岛之责, 政府分文不取。香山县叶养珍、杨志业等立即响应, 认为“保守海权政策, 实无过于斯”。他们不仅要经营渔业, 而且要“将该岛渔业、盐业、磷矿及岛中所有利权, 一律承办” 。广东省实业司基本同意他们的申请, 只因食盐乃国家专利商品, 不准运出岛外销售, 以此, 叶养珍试办东沙岛渔业、盐业、磷质矿的计划未能成为事实。
      1912 年12 月, 南洋华侨商人陈武烈申请开采东沙岛磷质矿,拟集股300 万元至500 万元, 创立有限公司, 并愿每年向政府缴纳税款。实业司照准立案, 广东都督胡汉民指令嘉勉。陈武烈经营东沙岛磷矿时, 广东省政府警察厅曾派警察驻岛保卫。
      1918 年, 商人刘兆铭筹集资本10 万元, 申请开采东沙岛磷酸矿, 并缴保证金2 万元, 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发给开采执照。
      1926 年, 福建闽南造林公司总理周骏烈鉴于日本人每年前来东沙岛偷采一种名为海人草的药用植物, 有损主权, 因而向广东省实业厅申请经营东沙岛海人草, “以辟利源, 而保主权”。经厅长李禄核明批准, 发给开采执照。海人草, 又名鹧古鸟菜, 为松节藻科植物, 生长于东沙岛海域2—7 米深处的珊瑚碎块上, 是一种药用藻类, 含有驱蛔虫的有效成份, 在香港、日本和德国都非常畅销。
      1926 年11 月, 广东志昌行以缴费6 万元, 向海军部全国海岸巡防处申请承办东沙岛海人草, 期限5 年。由巡防处处长许继祥呈请海军部立案。1927 年1 月, 由东沙岛管理员许庆文发给执照, 并先收费3. 5 万元。志昌行拿到执照后, 即勾结日本商人松下嘉一郎经营海人草及其他海产。广东省政府得知此事后, 即咨行海军部令海岸巡防处撤销志昌行执照, 命日人撤离东沙岛, 以维护主权。 
      1927 年, 广东省实业厅批准中山县商人陈荷朝开采东沙岛云母壳等水产和海人草, 期限10 年。陈荷朝所办公司名为东沙岛海产有限公司, 公司代理人为冯德安。陈荷朝采取东沙岛云母壳等水产的主要目的之一, 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权益, 他在给实业厅呈文中说: “窃商现查东沙岛海内, 出产云母壳等水产极多, 向被日本盗采, 至利权外溢, 诚属痛心”。“今商拟谋发展国权实业, 挽回权利计, 现由商自备资本二万元, 置用大电船四只, 前赴东沙岛采取云母壳等水产, 以振兴我省实业, 而免国权丧失, 利权外溢” 。该公司开采权曾一度被广东省政府撤销, 但不久又批准由冯德安承办。冯德安经营东沙岛海产, 一直到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占东沙岛时才被迫停止。
      东沙群岛的开发并非一帆风顺, 其困难主要是来自日本人历年对该处海产的盗采。为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产资源不被掠夺, 中国政府和开发东沙群岛的商人曾同日本盗采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
      1924 年, 海军部全国海岸巡防处官兵巡视海疆时, 在东沙岛发现有日本渔船1 只, 日人石丸庄助等30 多人, 在该处捕鱼和晒制螺肉、石花, 有的正在捆装待运。海军部即咨请外交部对日进行严重交涉, “以杜侵越, 而保主权”  。10 月13 日, 外交部照会日本驻华公使, 声明东沙岛“为中国领土, 即与内地一律, 不能任外国人民前往从事渔业”,希望日本政府“转令该日本渔人速即退出该岛,
      嗣后严禁沿海渔民勿得再行越界捕鱼, 以免发生纠葛” » 。1925 年6 月和9 月, 日本驻华公使先后照会中国外交部, 说日本官厅“业经饬知该营业者, 禁止在该处捕鱼”。“对于石丸庄助等, 已查照贵部照会, 令饬其从今以后勿得再到东沙岛, 此后更严加取缔” 。这是民国期间中国政府关于日人盗取东沙岛海产而向日本政府进行的首次交涉。此时日本政府似尚不愿为此事影响中日邦交, 所以交涉进行比较顺利, 结果也比较令人满意。
      1930 年4 月29 日, 东沙岛监察员张杰山和东沙岛海产公司代理人冯德安抵达东沙岛, 发现有4 艘日船在该处盗取海产, 其中两般一见张杰山船到, 即满载海产逃遁, 张杰山向前追截, 急遽间船驶过度, 搁浅损伤, 致未能将该日船截获。其留岛两艘日船, 一名日成丸, 一名宝丸, 共有日人百余人。张杰山等据理与之交涉, 并将日人盗取海产情况电告广东省建设厅厅长邓彦华。邓彦华即要求日本驻广州总领事撤回日本渔船。几经交涉, 岛上日人同意停工离岛, 并签具结一纸为据。当时, 《民国日报》、《市政时报》和广州其他各报也纷纷登载揭露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产的报道, 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须磨弥吉被迫致函广东建设厅厅长邓彦华说: “关于此事, 迭准贵厅来函, 请求设法着令该渔夫等离岛在案。本总领事亦经向有关系各方面交涉, 结果已令该渔夫等离岛回国”。但同时他要求“此后对于此项新闻, 禁止登载于报端, 以重睦谊” » 。把中国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正义行为, 视为不重“睦谊”的表现, 真是岂有此理!
      此后, 随着日本政府先占满蒙而后占领全中国的侵华政策的积极推行, 日人盗采东沙群岛海产的活动也就日益猖獗, 而中国人民捍卫该群岛主权的斗争也就越来越困难了。
      1931 年4 月, 日本长崎丸、日向丸、笑宝丸、松竹丸等渔船至东沙岛盗取海人草, 东沙岛海产公司员工驾驶东美号电船前往追捕, 日船满载海人草逃去, 并开枪向东美电船猛烈射击。松竹丸触礁搁浅。东沙岛海产公司捕获了日人和田吉三郎、东滨光明等3 人并截留了一部分海人草。东沙岛海产公司将所获人赃解到广东省建设厅。建设厅对日人进行审讯, 和田吉三郎等“直认赴岛偷采海人草不讳” 。建设厅将这些日人及其签供和所获海人草、日本国其等一并交给日本驻广州总领事, 请予依法办理。广州市政府也向日本交涉, 要求赔偿由于日人盗取海人草和贝壳而造成的损失, 并严禁日人再到东沙岛盗取海人草等海产。但日本政府不顾事实, 进行抵赖, 诿称日人采取海人草的地点是在距东沙岛10 英里之公海上, 是正当的采取, 拒绝赔偿损失。日本领事的抵赖既不符事实又违反常识。其一, 松竹丸搁浅被获地点是在距离岛上设置灯塔处约4 公里的东沙环礁上, 属东沙群岛范围, 何得谓为公海。其二, 东沙岛环岛三面皆有坦如堤形( 即东沙环礁) , 海人草即生于2 至7米水深之坦中, 公海中水深数十米以上, 绝无海人草生长。其三, 日人连同海人草被执, 即为该日人偷采海人草之证据, 而且和田吉三郎等对此也已供认不讳。日本政府的公海说是毫无道理的。广东省政府再次指示广州市政府对日交涉, “以固国权”。但日本政府仍然蛮不讲理, 拒不承认盗采事实。由于日本政府的袒护, 此后日人盗采东沙海产就更肆无忌惮了。
      1932 年, 日人纠集渔船数十艘, 配备枪枝弹药, 恃强前来偷采海人草, 并蓄意对冯德安之东沙岛海产公司进行报复。3 月14 日,当冯德安之东美电船往岛内产海人草及贝类之处巡视时, 正在盗采的日船十余艘, 工人数百名, 即分途围击东美电船, 枪弹横飞, 密如雨点。船工陈高等5 人被击毙, 周初等4 人受伤。此外, 日人还拆毁东美电船机器, 并夺去枪枝子弹。广州市政府向日本驻广州总领事交涉,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抚恤死者家属, 日本政府却完全置事实于不顾, 蛮不讲理地答复说: “所谓敝国渔船驶往该岛( 东沙岛) , 破坏东沙岛海产公司电轮东美号及危害该电轮人员等事, 并非事实, 完全虚构”¹ , 拒绝了广州市政府提出的一切合理要求。
      1933 年3 月间, 日船数十艘, 工人数百人, 前来东沙岛强采海人草, 并将东沙岛海产公司的货仓、采草器全行霸占使用。冯德安置性命于不顾, 增加了自卫能力, 冒险前往, 扣留了日船十二松丸1 艘, 采晒海人草工人17 名, 电请政府派军舰前来提解。随后, 日本派台湾水产试验场长与仪喜宣、高雄州地理事官家村隼人等官员乘坐高雄丸兵舰带同日渔船14 艘到东沙岛恃强采取海人草, 并夺回被扣留的日本渔船和日本工人。同时派人监视冯德安, 迫勒他与其签订合作开采东沙群岛海产资源的合同。冯德安拒绝了日人的要求, 脱险逃回广州。               1933 年7 月5 日, 冯德安在给广东省政府主席的呈文中说: “商承办该岛海产以来, 无日不以保卫国家领土不使日人占据为职志, 故经数年来如许之艰辛, 损失如许之金钱,仍力与偷采日人奋斗, 虽经此次到岛强迫合办, 亦不能挟商签约” 。的确, 冯德安及其东沙岛海产公司为开发东沙群岛捍卫国家领土主权是尽心尽力的。他们投进了大批人力物力, 在岛上建设写字楼、货仓和住房, 并购置了轮船、舢板、采草器具和捕鱼器具等海上生产劳动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在抵制日人盗采海产方面态度坚决, 甚至冒着枪林弹雨与入侵者周旋于海上, 其迭抗强暴屡折不屈的毅力, 实非经营东沙岛的其他商人所能企及。
      1935 年, 广东省东沙岛海产管理处为加强东沙岛的经营, 以抵制外人的觊觎, 曾制定了一些开采东沙岛资源的计划。但限于当时的财力, 这些计划并没有实现。日人盗采海人草和其他水产的活动愈演愈烈, 日本政府对此加以支持, “并派遣军舰保护盗草”。入侵者在日本政府的怂勇下, 竟然在岛上搭盖住所, 颇有久踞盗采之势。此外, 日本驻广州总领事还介绍日本商人平田末治与东沙岛海产管理处主任梁权洽谈承办东沙岛海产之事, 企图使盗采活动合法化。管理处以日本的要求与广东省政府不招外商、不引进外资的宗旨不符, 拒绝了平田末治的要求。
      日人大肆入侵盗取东沙群岛海产引起了中国海军部的严重关切, 1936 年, 该部致函外交部说: “该项海草系附着于东沙群岛沿海岩石之间, 每年日人到岛没入水中, 刈获而去, 习以为常。且海草以外, 尚有螺、蛤各壳, 附着于岩石者, 亦常被拥载而归。该岛完全我国领土, 且经定为海军军事区域, 日人所采之物, 显属于陆地主权问题, 不仅领海范围已也” º 。冯德安在给广东省建设厅的禀文中也说: 日人“现在竟敢擅自到来搭盖棚厂, 似此行为, 于商公司肩饷承办固受损失, 抑亦罔顾国际公法, 亟应设法杜绝, 以固主权”。他要求第四路军总司令部, 迅赐派军舰前往, 将该日本船人驱逐离岛, 拆毁棚厂, 并向日领交涉, 杜绝日人盗采, 以睦邦交。
      但外交部与日本驻华公使的交涉和广东广西外交特派员与日本驻广州总领事的交涉, 都毫无结果, 日本方面或诿称日人采取海人草的地点“系在东沙岛附近之公海, 并无盗采之事”; 或蛮横地说, 据日本方面所得情报, “本国船只在贵国领海内并无采取海人草并设晒草场之事实”。不久, 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 关于日人盗采东沙岛海人草的交涉也因而陷于停顿。

      2、加强西沙群岛的经济开发
      加强西沙群岛开发,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这是清朝末年朝野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两广总督张人骏就是当时积极主张开发西沙群岛的关键人物。1909 年在他主持下, 制定了开发西沙群岛磷质矿沙的计划。他在奏折中说: 西沙群岛盛产磷质矿沙, 可作肥料之用, “拟即在岛内设厂, 先从采沙入手, 派员驻于该处, 经理其事, 并聘西人之精于化学者, 随时化验磷质等物”。并拟于当年8 月, 派员前往经理。张人骏卸去两广总督之职后, 其计划未能付诸实施,但其倡导开发西沙群岛以固主权的思想, 却为后人所继承, 这是他对祖国的一个重大贡献。
      民国成立以后, 数年之间, 商人相继提出开发西沙群岛的要求, 但因种种原因, 未获政府批准。到了1917 年, 海利公司商人何承恩向广东省长公署申请开采西沙群岛的磷质矿和海产, 政府已基本同意, 何承恩也前往西沙群岛进行查勘, 作了开办的准备。但由于管理矿务的财务厅认为开采磷质矿应按照采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何氏不同意, 以致未能成事。
      1919 年, 商人邓士瀛向省署呈请承垦西沙群岛中之玲洲岛( 东岛) , 因当时军政府已决定由官方开发, 所以没有得到批准。
      1921 年, 向广东省政府申请开办西沙群岛渔业和磷质矿的有香港商人梁国之、广东商人刘惠农和谭宏等, 但因军政府内政部已批准香山县( 今中山市) 商人何瑞年承办, 所以梁国之等人的申请都没有得到批准。
      何瑞年, 广东省香山县人, 经商港澳, 他说自己申请开发西沙群岛的动机是因为日人私往西沙盗采磷质和海产, “虑国土海权暗遭损失”,才赴军政府内政部呈请兴办西沙各项实业, “借杜外人觊觎” 。何瑞年是孙中山的旧友, 他曾多次向孙中山面陈开发西沙群岛的计划。孙中山对何瑞年维护国土海权而兴办西沙实业的愿望表示嘉许, 并经政务会议议决, 同意何瑞年的申请, 由广东省政府发给经营执照。何瑞年组织的公司名为广东琼崖西沙群岛实业无限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开采磷质矿, 制造肥料; 垦辟荒地, 兴办种植业和畜牧业; 租雇渔船渔人, 兴办渔业。
      然而, 何瑞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爱国商人。1922 年, 日人为了掠夺西沙磷质矿沙, 由日本驻广州总领事藤田荣助介绍平田末治与何瑞年洽谈合作开采西沙磷质矿问题。何瑞年见利忘义, 经受不了金钱诱惑, 违背了自己经营西沙“借杜外人觊觎”的初衷, 隐瞒政府, 偷偷地与平田签订了一个共同开采西沙磷质矿的合同。实际上是把开采权转让给日本人, 自己坐享日人给他的贿金。
      日商借何瑞年之名大肆掠夺西沙矿产资源, 并对中国渔民施以种种暴行, “凡距群岛五六十华里以内之中国渔人, 或遭日人枪击, 或被没收所获水产, 种种辱待, 不堪言状”  。对此, 身受其害的海南人民无不恨之入骨。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利益, 中国人民掀起了一场反对日人掠夺西沙群岛资源的斗争。
      节选自:《近代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南海诸岛主权概论》  作者:吕一燃   来源:《近代史研究》   199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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